因为,这两者之间根本不具有可比性。
在法律的价值世界中,法理的提炼与价值疑难的解决是一个互惠性过程。(43)参见吕炳斌:《论〈民法典〉个人信息保护规则蕴含的权利——以分析法学的权利理论为视角》,载《比较法研究》2021年第3期,第40-54页。
(13)虽然纯粹法理论面临基础规范的证立难题,但却强有力地突出了规范在法理学知识结构中的地位。而法律的外在价值是法律所实现的那些善好(goodness),比如正义、平等和自由等。如前所述,概念和思想体系在与法律实践进行对应的过程中产生基本原理,这个界定表达了一种建构主义的方法论策略。实践理性突出的是法律实践背后受理性原则的支配,而法理就是对这些原则的反思和再加工。因此,法理的规范内涵体现解决价值难题和充实部门法基础的种种原则,但不宜将法理等同于价值理论或者部门法理论。
当前国内的法理学研究越来越重视对法理概念进行提炼和凝结,一方面划定法理学研究的核心主题和理论立场,另一方面也为法理学和部门法之间的沟通提供有效的互动机制。[德]施塔姆勒:《现代法学之根本趋势》,姚远译,商务印书馆2016年版,第130页。只有这样,才能稳妥有序地把法治改革引向深入。
习近平法哲学本体论运用唯物史观基本原理深入分析法治现象赖以存在和发展的社会经济条件,把法治现象看作是受社会经济基础支配的上层建筑的重要组成部分,深入分析了上层建筑其他因素对法治现象的深刻影响,尤其注意从现实的个人及其活动中考察生产力与生产关系间的矛盾运动,进而研究法治现象与社会经济条件间的关系,从社会经济条件出发来阐明法治现象及其过程,深刻揭示了法治现象运动的社会经济根源,从而对马克思主义法哲学本体论作出了原创性理论贡献。设计和发展国家政治制度,必须注重历史和现实、理论和实践、形式和内容的有机统一。习近平法哲学本体论不仅注重研究一定社会经济条件与法治现象之间的交互作用问题,而且高度重视其他社会因素或条件对法治现象的复杂影响,着力探讨国家与法律上层建筑内部诸因素之间的相互作用关系,深入论述了其他社会因素或条件对法治发展的重要影响,从而创造性地阐述和发展了马克思主义法哲学本体论。马克思在《〈政治经济学批判〉序言》中说:‘人们在自己生活的社会生产中发生一定的、必然的、不以他们的意志为转移的关系,即同他们的物质生产力的一定发展阶段相适合的生产关系。
那种所谓客观、中立的法治现象,不过是海市蜃楼式的幻想而已。伴随着社会形态的演进,人类社会的法权表现样态必然经历一个历史性的嬗变过程。
因此,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就必须实现从人治到法治的转变,牢固树立法治的权威,在法治轨道上治国理政,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拥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由此,习近平法哲学本体论注重将法治现象的本质属性放到一定的社会历史条件下加以把握,阐明不同社会历史条件下不同法治现象的本质特征,进而始终着眼于中国共产党更好地治国理政、确保党和国家长治久安的法治需求,科学论述了法治的政治性与社会性及其具体表征,深刻阐发了法治现象的内在逻辑,从而对马克思主义法哲学本体论作出了原创性的理论贡献,开辟了21世纪马克思主义法哲学本体论创新发展的新境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一个鲜明特点,就是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强调法治和德治两手抓、两手都要硬。三是深刻阐述了法治与政治制度之间的内在关联。
进入专题: 习近平法哲学 本体论 。诚如习近平所强调的,只有全面依法治国才能有效保障国家治理体系的系统性、规范性、协调性,才能最大限度凝聚社会共识。而且包括并不占统治地位的、通常是隶属于统治阶级的人们的法治思想,那些没有精神生产资料的人的思想,一般地是隶属于这个阶级的。党要实现对国家和社会生活的全面领导,就必须通过法定程序,使党的意志具有国家形式,上升为法律,将党的政策定型化、法律化,使之具有国家法律的性质。
法哲学是将关于法的现象的最一般问题作为研究对象进而揭示法的现象发展规律的学问。更好发挥法治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重要作用,坚持依法应对重大挑战、抵御重大风险、克服重大阻力、解决重大矛盾。
习近平指出:全面依法治国是一个系统工程,必须统筹兼顾、把握重点、整体谋划,更加注重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每一个历史时期的由法的设施和政治设施以及宗教的、哲学的和其他的观念形式所构成的全部上层建筑,归根到底都应由这个基础来说明。
中共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从确保党和国家长治久安的战略高度,对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作出了一系列重大战略部署,国家制度和国家治理体系建设取得重大进展。全面加强和完善风险社会的法治体系建设,努力提高防范化解重大风险挑战的法治能力,从而运用制度和法治的威力应对风险挑战的冲击,为确保党和国家长治久安、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全面推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提供坚强有力的法治保障。每个国家的社会状况不同,必然产生不同的国家政治制度和国家治理体系,进而形成不同的法治发展道路。在西方法律学说发展史上,尽管对法治现象的性质的认识纷繁多样,对法治现象的政治属性的理解各具特点,但是一种较为流行的观点是试图对法治现象赋予中立化的性质,而很少关注法治现象背后隐蔽着现实的政治机理。在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看来,国家这种新的独立的政治力量一经产生,就会不可避免地形成自身相对独立的品格,对社会经济生活起到一定的程度与性质不同的反作用。这一国体决定了我们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
只要现状的基础即作为现状的基础的关系的不断再生产,随着时间的推移,取得了有规则的和有秩序的形式,这种情况就会自然产生。党的总政策是指党在一定社会历史发展阶段的具有全局性、根本性意义的总路线或总纲领,在党和国家生活中具有战略性的主导的乃至决定性的作用。
法治作为一种社会规范与价值体系,是人类社会文明发展的重要成果,是社会文明进程的指示器,标志着社会文明发展进程及其阶段。法治把国家生活和社会生活纳入依法治理的轨道之中,保证国家与社会治理活动的有序进行。
社会结构和国家总是从一定的个人的生活过程中产生的。习近平法哲学本体论创造性地阐述了马克思主义法哲学本体论的意识形态相对独立性原理,深入论述了一定的社会意识形式对于法治现象的深刻影响,着力揭示一定的社会意识形式能动地作用于法治现象的内在机理,进一步丰富和发展了历史唯物主义法哲学本体论的基本原理。
在法哲学理论体系中,本体论居于核心地位,致力于探究法的现象的本体论根据,亦即法的现象存在的意义。三是深入分析了运用法治方式解决经济社会发展深层次问题的内在要求。无产阶级革命胜利以后,将建立民主的国家制度,从而直接或间接地建立无产阶级的政治统治。每一种法治形态背后都有一套政治理论,每一种法治模式当中都有一种政治逻辑,每一条法治道路底下都有一种政治立场。
在国家与法的现象领域,以一定的方式进行生产活动的一定的个人,发生一定的社会关系和政治关系。这些政策主张和党在一定社会历史时期的基本路线、基本理论密切相关、紧密相连,和党的总政策一样起到引航的功能作用,具有相对稳定的特征。
如果二者之间出现矛盾,就要努力做好统一正确实施工作。全面依法治国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对我国全面深化改革作出了总体部署,是从我国现在的社会存在出发的,即从我国现在的社会物质条件的总和出发的,也就是从我国基本国情和发展要求出发的。社会主体权利要求的固定性和预期性,常常通过统治阶级意志的中介,凝结为一定的法律规则、规范和制度,这对于确立社会生活的秩序性和组织性至关重要。
习近平强调:在走什么样的法治道路问题上,必须向全社会释放正确而明确的信号,指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正确方向,统一全党全国各族人民认识和行动。数千年来,中华民族走着一条不同于其他国家和民族的文明发展道路。法的现象既不是某种非历史的东西,也不是脱离现实的人的物质实践而孤立存在的,而是深深地植根于现实的历史中的人的物质实践的现实基础之中。人的感性的实践活动,乃是人的对象性的本质力量的体现,亦构成了人的现实存在的根本。
法律是治国之重器,法治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重要依托。在当代中国,作为治国理政基本方式的法治,是国家制度与国家治理体系的基本依托。
习近平指出:法治是人类政治文明的重要成果,是现代社会治理的基本手段。与资本主义政治制度有着本质的区别,社会主义政治制度是人民民主制度。
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的教育、就业、收入分配、社会保障、医疗卫生、食品药品安全、生态环境、安全生产、住房等方面的突出问题,必须运用法治的力量。由此,社会主义法治形态背后的政治理论,明确主张坚持人民主权原则,建立人民民主制度,使国家制度与法律制度真正表现人民的意志。